浙江教育学院图书馆规章制度
 

 


 
           

 


浙江教育学院图书馆 规章制度


  借书证发放和使用办法
 


  1、教职工凭相关证明办理借书证;学生在新生报到后,由各班统一办理借书证。
  2、读者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转)借。
  3、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所借书刊还清,并交还借书证。
  4、借书证如有遗失,可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挂失和归还所借图书。在挂失前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应由遗失者按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申请补办借书证须按规定交纳补证费。
 


  借书类型、册数、期限
 


  1、本馆出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工具书概不出借。
  2、本校教职工可借中文图书15册、外文图书2册,借期120天;可续借1次,借期60天。
  3、普通在校生可借中文图书5册、外文图书1册,借期60天;可续借1次,借期30天。
  4、借出图书未到期,如遇特殊需要,本馆有权随时催回。
 


  进库须知


  1、读者凭本人借书证调换书位牌入库借阅,无证者谢绝入内。书、包、雨具、私人书刊一律不准带入书库。

  2、不准在书库内抽烟、吃东西、乱丢纸屑、随地吐痰。

  3、选书时要正确使用书位牌(详见书位牌后的说明),阅后不借的书放回原处。无法放回原处的,切勿乱插,请横放在旁边的空位处。

  4、书库电梯为载货电梯,禁止读者使用。

 


  违规处理
 


  1、借书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行失效。使用过期借书证,一经发现即行收回,追回图书,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冒用他人借书证(用捡来或窃取他人的借书证借书),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证,追回图书,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同时按有关校规校纪处理。

  2、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每天收取0.1元的逾期使用费。应在寒、暑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一周内还清。超期不还按累计天数收取逾期使用费。

  3、在图书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撕毁图书,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并通报本人所在部门。

  4、遗失图书,一般图书按原书价的3至5倍赔偿;出版年限在10年以上或成套(丛)书,按原书价的6至20倍赔偿。若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但须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使用费。如超过应还日期也未办理赔偿手续者,将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收逾期使用费。

  5、偷窃图书,一经发现,按该书价的10倍处以赔偿,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本人所在部门。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版权所有 © 2008 浙江教育学院图书馆
地址:浙江杭州文三路140号 电话:0571-88213020/42 传真:88213020
邮编:310012 一切提议敬请来函: hly@zjei.net